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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22 2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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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基本案情

邵某华和王某于年11月19日在河南省修武县民*局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邵*。在邵*未满两周岁时,二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邵某华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徐州市铜山区生活。在之后的生活中,邵某华长期殴打、虐待女儿邵*,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又因年强奸、猥亵女儿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治权利一年,现在监狱服刑。王某自年后从未看望过邵*,亦未支付抚养费用,且又与他人组建家庭并育有两名幼子。年6月,在邵某华案件侦办期间,公安机关曾将邵某华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邵*无人照料等情况告知王某及家人,但王某及家人仍对女儿邵*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年2月,邵*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某某收留。年6月后,邵*一直随张某某生活至今。

邵某华、王某及邵*的户籍均在河南省修武县。邵某华的父母早年去世,无兄弟姐妹。王某为肢体三级残疾,其父母、弟、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邵*。邵*身材较同龄人偏矮小,头部、唇部、手部存在陈旧性伤疤,至今未入学就读。

徐州市铜山区民*局作为申请人,以邵某华、王某为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徐州市铜山区民*局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撤销二被申请人对邵*的监护权,另行指定申请人为邵*的监护人,以彰显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被申请人邵某华认为,同意撤销其对女儿的监护权,并认为被申请人王某近八年来从未看望照顾过女儿,且未支付任何费用,也不适宜监护女儿。请法院为女儿指定合适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王某认为,自己身有残疾,现又育有两个孩子,没有能力再监护女儿邵*,而父母年老体弱也不能替其照顾。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邵某华对邵*的监护权。二、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对邵*的监护权。三、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局作为邵*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邵某华对女儿实施了性侵害,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邵*,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一)项的规定,为避免被监护人继续受到侵害,被申请人邵某华的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王某长达8年从未看望、照顾过女儿邵*,亦从未承担过抚养费用,王某对被监护人的极度不负责任,也间接导致了其女儿长期受到父亲的虐待和伤害而不为人知。在得知邵某华对女儿侵害行为后的7个月间,还仍以没有抚养能力为由拒绝接回邵*,导致邵*失去亲人的关爱,依靠爱心人士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王某的监护权也依法应予撤销。

邵*的外祖父母年事已高,经济能力有限,在邵*两周岁时即与其分离,多年未共同生活,缺乏感情沟通,且明确表示不同意抚养邵*。因邵*现已年满10周岁有表达意愿的能力,法庭征求邵*意见,其当庭表示不愿意随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共同生活。本院综合考量上述其近亲属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邵*的生活情感联系及本人意愿等因素,认为邵*的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不宜作为邵*的监护人。

临时照料人张某某虽与邵*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更无法定抚养义务,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在两年间无偿照顾邵*的生活,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要求承担监护责任,其行为值得肯定。但考虑到张某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知识水平有限,尚有三岁的亲生女儿需要抚养,再监护一名未成年人必定加重其负担。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仅仅是吃饱穿暖,生活上的照料,更应注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成长、发展等诸多因素。本案中受害女童邵*既受到了亲生父亲的性侵和长期虐待,又受到母亲的遗弃,身体和精神受到过巨大伤害,且现已年满十周岁尚未能接受正常教育。修复、弥补受害女童的身心伤害,使其恢复至正常生活状态尚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而张某某作为一名个人独立履行监护责任存在困难,因此张某某亦不宜作为邵*的监护人。

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在收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后,及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二被申请人的监护权,并主动要求代表国家履行对邵*的监护职责。本院认为申请人不仅能够为邵*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邵*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同时申请人当庭表示为了邵*的生活稳定和情感抚慰,将在取得监护权后,通过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等方式继续委托张某某照料邵*的生活。分析以上优势,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局取得未成年人邵*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邵*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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