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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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4 1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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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9月2日,商州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无故多次不做核酸检测,请求查处。经查,曾某某(男,27岁,湖南省新化县人)8月23日、24日、27日、29日、31日、9月1日6天时间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曾某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人民*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商州公安分局依法对曾某某作出行*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8月10日,儋州市公安局洋浦分局民警与疫情防控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酒吧两名维修工人符某某、梁某某自今年4月起均无核酸检测记录,经调查得知,两人明知8月6日起*府下发三次全员参加核酸检测的通告,但均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洋浦分局新英湾派出所民警责令两人立即参加了当天的核酸检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符某某、梁某某分别给予行*处罚。

案例三:10月13日,化隆县公安局群科派出所联合相关部门在辖区排查未做核酸检测人员时,查获一名连续多次未参加全员核酸检测的违法人员。

经查,年9月25日以来,住在群科新区保障房的马兰某未按照化隆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通告的要求,连续多次未进行核酸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马兰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化隆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四:7月31日,一辆车牌为川Q的货车驾驶员刘某亮和同行人员刘某彬,在驾车经过柯街疫情防控检查点时,嫌做核酸检测耽误时间。为了多跑业务,不顾社会公众安全,趁工作人员忙于工作时,刘某亮竟驾驶货车强行驶出卡点,未按要求配合工作人员核查。随后,在民警的指令下,刘某亮、刘某彬2人到当地卫生院进行了核酸检测。8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2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进行了行*处罚。

案例五:年9月24日,烟台高新科技园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诚悦酒店前台工作人员盖某某,未按照烟台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关于调整烟台市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的通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酸检测。因盖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科技园派出所依法给予其警告的行*处罚。

烟台莱山黄海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检查工作时发现,某糕点店工作人员张某、赵某、孙某没有遵守烟台市疫情防控*策,未按规定频次参加核酸检测,且该三人仍每日进入位于公共场所的店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依法给予张某、赵某、孙某罚款行*处罚。

案例六:年10月15日,皇甫乡皇甫村核酸检测工作人员吴某到皇甫村民马某某家上门采集核酸时,马某某因琐事辱骂吴某,后马某某儿子常某东将吴某推倒在地,马某某和常某东、常某妮(马某某女儿)三人殴打吴某,致吴某左眼角受伤;经查马某某等三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全员核酸检测规定,连续多日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经皇甫派出所调查,违法行为人马某某、常某东、常某妮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万荣县公安局对马某某等三人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每人合并执行行*拘留二十日。

在此提醒大家

科学佩戴口罩

不聚集不扎堆

做好常态化防控措施

来源:临猗*员

排版:张树刚

原标题:《疫情防控警示案例丨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将被处罚或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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