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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万荣县通化镇通化二村选举内幕村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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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蔡民杰,是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通化镇通化二村村民。年12月12日,我村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因选举中当选人蔡俊红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及*策,本次选举中存在严重贿选、破坏选举制度、霸占话筒等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村长侯选人蔡俊红在选举过程中,以贿选等方式参加选举。现将选举中有关贿选等违规问题举报如下:


  年12日12日,万荣县通化镇通化二村组织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在选举委员会主任蔡堂生正在宣读选举办法过程中,村长侯选人蔡俊红公然上台两次夺过选举委员会主任手中的话筒,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将装有五十万现金的手提包放在选举台上,并打开手提包,手持大量现金对选举现场参加选举的村民说,如果你们选我一票可以到我家领一千元。之后在场民警和村民为维持现场秩序,半小时之后将装有现金的手提包从台上拿至台下,并未予以没收。在发生如此大的破坏选举风波之后,镇*委*府、选举委员会仍放任选举继续进行,仍放任蔡俊红继续以侯选人参选,并放任实行贿选行为的蔡俊红在选举中当选。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众多村民向镇*委*府、选举委员会检举蔡俊红的贿选、破坏选举行为,但镇*委、选举委员会却无视民意、无视法律,肯定选举结果的合法性。


  在本次我村组织的换届选举中,从蔡俊红以贿选手段在选举中当选,到镇*委*府、选举委员会对于贿选行为的不作为,再到镇*委*府、选举委员会肯定违法的选举结果这一系列行为,都反映出其中的利益勾兑,性质恶劣至极:


  首先,蔡俊红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公然实施贿选,破坏选举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十七条、《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其选举资格应依法予以取消、贿选使用的金钱应收缴村集体所有,其当选也应属无效。


  其次,蔡俊红作为共产*员、村长侯选人,在十九大召开之后,仍敢公然实施贿选,明显是对**法纪的渺视,是对我国选举制度的破坏,是对村委会公正清廉的形象的破坏,并将助长不良风气,对本村以后的选举活动产生恶性的示范效应。同时,蔡俊红在其担任上届村长的过程中,通化二村引黄渠改造项目工程,私吞国家拨付工程款20万元,并私自动用集体自留地进行置换,以一亩地置换两亩地的方式,置换给村民;村里自来水蓄水池改造工程,蔡俊红私自收取承包方贿赂2万元整;蔡俊红当选村长前对通化二村村民承诺,由自己自费给通化二村60岁以上老人缴纳每年的医疗保险费,事实是挪用村委会公款予以支付了3年的医疗保险费。蔡俊红在任职村长期间,管理村集体事务时飞扬跋扈、专横霸道、不务正业,并滥用手中权力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低买高买、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村民怨声载道,面对村民的检举揭发也多次扬言上面有人,目无法纪,由这次选举中蔡俊红无视选举纪律、公然贿选,便可见一斑。那么,对于品性如此恶劣的人,何以有资格当选村长,又何以期待其在管理村集体事务中为村民服务、公正无私?


  再次,作为组织者、纪律监督者的镇*委*府、选举委员会,在蔡俊红公然做出如此恶劣的贿选、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之后,非但不作任何表态、不采取任何措施,反而放任蔡俊红继续以侯选人资格参加选举,并放任蔡俊红通过贿选在选举中当选,镇*委*府、选举委员会的行为明显是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袒护,并置老百姓利益于不顾,其私下的利益勾兑也可想而知。


  综上所述,万荣县通化镇通化二村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蔡俊红存在违反国家法规和*策,在选举中进行贿选、破坏选举制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毋庸置疑。镇*委*府、选举委员会对于破坏选举制度的违法行为,竟一味保护,其私下授受,也是毋庸置疑。为此特向上级有关部门强烈要求,前来我村调查核实,依法撤销本次选举结果,对村长一职应重新选举,并取消蔡俊红的村长侯选人资格,追究其违法责任,并将贿选使用的金钱收缴村集体所有,还我村风清气正。希望*府、纪检部门严肃处理违法人员,还我村村民一个公道。


  此致


  敬礼


  检举人:蔡民杰


  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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