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荨麻疹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bdfby/yqyy/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诉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不作为案(土地资源)
1基本案情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梅臻宏、侯志刚、周伟宏3人分别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毁坏耕地。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已对其分别作出行*处罚决定,但该3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行*处罚,未恢复土地原状。具体分述如下/p>
1.年11月,梅臻宏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肖甸湖村4组集体土地平方米建造堆场。年12月15日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国土资源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堆场已经建成,并造成土地硬化,硬化的面积为平方米。经现场勘测并对照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梅臻宏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农用地。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于年5月8日作出吴国土资罚字[]21号《行*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1)限梅臻宏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退回非法占用的平方米集体土地。
2.年7月,侯志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乌桥村集体土地面积.5平方米建造厂房,至年7月16日苏州市吴江区汾湖国土资源分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厂房当时已基本竣工,厂房建筑面积.5平方米。经现场勘测并对照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侯志刚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农用地。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于年5月12日作出吴国土资罚字(]9号《行*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1)限侯志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厂房,恢复土地原状(厂房建筑面积.5平方米);(2)退回非法占用的.5平方米集体土地。
3.年3月,周伟宏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金联村6组集体土地面积.6平方米建造停车场,至年3月27日苏州市吴江区平望国土资源分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停车场已经建好。经现场勘测并对照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周伟宏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农用地。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于年4月28日作出吴国土资罚字[]17号《行*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1)限周伟宏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6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停车场,恢复土地原状;(2)退回非法占用的.6平方米集体土地。
上述《行*处罚决定书》生效均已超过一年以上,但梅臻宏、侯志刚、周伟宏3人均未按照行*处罚要求进行整改,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也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督促被处罚人恢复土地原状。
2诉前程序
年7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发函,建议该局积极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将上述土地违法案件移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依法审查。年8月,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分别向梅臻宏、侯志刚、周伟宏3人送达《违法用地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落实整改,消除违法状态。根据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于年9月18日的书面回复及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的现场勘查,梅臻宏、侯志刚、周伟宏3人整改仍不到位。年11月12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向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恢复土地原状,避免土地资源造成毁坏。根据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于年11月19日的书面回复及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的现场勘查,梅臻宏、侯志刚、周伟宏3人仍未复垦整改到位。其中,梅臻宏非法占用的土地仍存在地面硬化、存放钢管等物品;侯志刚非法占用的土地回填土壤复垦后地面下仍为硬化地面;周伟宏非法占用的土地仍存在地面硬化、存放大量机械设备等物品。
3诉讼情况
年4月8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吴江检行公诉(]1号行*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及时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积极实现行*处罚决定内容的不作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及时恢复土地原状。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规定,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负有土地管理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在梅臻宏、侯志刚、周伟宏3人既不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又不履行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至今被告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经本院督促履职后,仍未依法积极正确履职,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恢复土地原状,致使毁坏耕地至今仍未恢复原状,土地资源依然处于受损状态。因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41条的规定,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公益诉讼。
本案诉讼提起后,引起江苏省、苏州市国土部门的高度重视,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认真研究和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了整改。截至开庭前,梅臻宏、侯志刚、周伟宏违法占用的地块均落实复垦,已具备了耕作的基本条件。因此,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及时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积极实现行*处罚决定内容的不作为违法。
年2月4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作为县级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辖区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在年12月至年7月发现第三人存在违法情形后立即进行制止并于年5月至年5月依法作出限期恢复土地原状的行*处罚决定,在作出行*处罚决定后向第三人所在镇区*委、*府发出告知函,对违法用地当事人进行警示约谈,对拒不整改的依法申请耕地严重破坏程度认定并移送公安机关,履行了一定的管理职责;但第三人未完全履行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将非法占用并毁坏的耕地恢复原状,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既未申南法院强制执行,也未采取有放措施恢复土地原状,直至年4月茶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时毁坏耕地仍未恢复原状,土地资源依然处于受损状态,因此,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苏州市吴江区国士资源局在作出行*处罚决定后没有及时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积极实现行*处罚决定内容的行为违法予以确认。判决:确认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及时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积极实现行*处罚决定内容的不作为违法。
4办案指引
管辖
本案系行*公益诉讼案件,不作为行*机关为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所以由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立案
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资源保护领域,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存在不作为,致使土地资源受损,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受到侵害,符合立案条件。
诉前程序
1.本案调查的重点
一是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的法定职责;
二是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不作为的事实;
三是因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2.本案如何针对调查重点开展调查
一是通过调阅、复制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的行*执法卷宗材料,证明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发现梅臻宏、侯志刚、周伟宏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并分别作出要求恢复土地原状等相应行*处罚的事实。
二是通过调阅、复制相关材料,调查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是否采取了进一步措施促使涉案地块复垦,是否存在不作为的事实。
三是通过勘验现场,调查梅臻宏、周伟宏、侯志刚涉及农用地有无完全整改,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不作为是否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3.本案审查的关键问题
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4.诉前文书写作的关键问题
本案诉前文书写作的关键是要写明案件来源、检察机关调查查明的案件基本情况、行*机关不作为的事实、建议的具体内容。
跟进调查
年12月2日、年3月28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经现场勘查发现梅臻宏、周伟宏、侯志刚涉及农用地未完全拆除建筑物,土地资源处于受侵害状态。
提起诉讼
1.起诉条件
本案中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虽采取了履职措施,但履职仍不完全、不充分,土地资源处于受侵害状态。
2.提供材料
行*公益诉讼起诉书、诉前程序的相关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行*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涉案当事人梅臻宏、侯志刚、周伟宏身份证复印件、吴江检侦监建移[]6、7、8号《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区检察院建议移送案件的情况报告》及限期整改通知书、吴江检民(行)行*违监[]号《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处理结果的情况报告》及附件材料、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现场勘查照片)。
3.庭前会议
对证据进行交换展示,进一步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为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是否存在作出行*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及时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积极实现行*处罚决定内容的行为。
4.庭审应对
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对梅臻宏等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处罚后,怠于履行职责:在公益诉论人起诉后,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积极履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并不能掩盖其不作为违法的事实。
变更诉讼请求
1.本案为何变更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提起后,引起江苏省、苏州市国土部门的高度重视,苏州市泉区国土资源局认真研究和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了整改。
截至开庭前,梅臻宏、侯志刚、周伟宏违法占用的地块均落实复垦,已具备了耕作的基本条件。
2.本案如何变更诉讼请求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及时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积极实现行*处罚决定内容的不作为违法。
5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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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舒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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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Bruce
版权信息/中国检察出版社
《行*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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