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科酒渣鼻医院 https://m-mip.39.net/disease/mip_8590068.html本期目录
0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决定全面推行林长制
02/《长江保护法》即将施行
03/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保护湿地
04/《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多项条款涉及生态环境保护
05/我国森林植被总碳储量已达92亿吨
0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部分省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0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08/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工程分会开展“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工法”专题交流稿件征集活动
09/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宁召开
10/江苏省“省级特色田园乡村”三年建设目标任务超额完成
11/年扬州世界园艺博览会举办倒计时天活动
12/南京高质量建设紫东科创大走廊推进大会暨(紫东)园博园城市展园竣工活动在园博园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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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决定全面推行林长制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决定全面推行林长制。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站在民族永续、国家发展、民生福祉的战略高度,就加强林草资源管理保护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生态文明领域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按照《意见》要求,到年6月要全面建立林长制。
林长制是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省级总林长,市、县、乡、村等各级**主要领导担任各级林长,保护和发展林草资源的一项制度设计。推行林长制,最为核心的是,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委和*府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的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通过抓住“关键少数”形成“头雁效应”,构建**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
林长制是发轫于基层、发展于实践的制度创新。近年来,全国已有23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实行了林长制,提高了林草资源保护力度和成效,形成了许多可推广可借鉴的先进经验。安徽将林长制改革列为省委5项常规督查之一,将林业工作考核与干部的奖惩任用挂钩;江西建立林长、护林员、监管员的“一长两员”管理体系,突出森林资源源头管理;吉林实行“林长+警长”“林长+检察长”等协作机制,强化林草资源执法力量;山东设立“民间林长”,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林草建设。全面建立林长制守护绿水青山,推动“两山”转化,让林长制更好发挥作用、更好造福人民,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出更大贡献。□(摘编自《中国绿色时报》-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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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即将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将于年3月1日起施行。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
长江流域涉及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横跨中国东中西三大板块。为形成保护合力,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与此同时,长江保护法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
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长江保护法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规定国务院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长江保护工作。
此外,长江保护法还对长江流域资源调查与监测预警、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信息共享和公众参与、长江源头保护、水生生物保护、城乡融合发展、综合立体化交通体系建设、港口船舶升级改造、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司法服务保障建设、长江文化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摘编自《中国新闻网》-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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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保护湿地
20日湿地保护法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拟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草案分为总则、湿地管理、湿地保护、湿地修复、检查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9条。草案明确法律适用的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具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功能的人工湿地。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草案明确了湿地保护方式,提出了湿地利用要求,规范了湿地修复原则、责任主体、修复方案及措施等。在湿地保护方面,草案提出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过度放牧和过度捕捞;禁止在湿地内采砂、采矿、取土,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除外。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对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等统筹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在湿地修复方面,草案提出湿地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恢复湿地面积和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草案还对湿地执法主体、检查措施等作出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和违法主体直接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摘编自《中国绿色时报》-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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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条款中多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日前正式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分为11章,共76条,其中多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草案》强调,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和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绿色发展;坚持规划先行、注重特色、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草案》提出,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足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的建设。
《草案》要求,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并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原则。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草案》指出,国家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各级*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乡村湿地和退化草原保护修复,开展乡村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实现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等。□(摘编自《中国环境新闻》-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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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植被总碳储量已达92亿吨
国家林草局配合生态环境部,结合我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对碳汇情况进行了系统测算。目前我国的森林植被总碳储量已达92亿吨,平均每年增加的森林碳储量都在2亿吨以上,折合碳汇7到8亿吨。
在我国新的气候行动目标中,年森林蓄积量比年增加量从45亿立方米左右提高到60亿立方米。经过测算,森林蓄积量每增加1亿立方米,相应地可以多固定1.6亿吨二氧化碳,而且我国森林覆盖率最大潜力有可能达到28%—29%,目前可用于造林的土地还有约万公顷,再加上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的土地,总共还有多万公顷土地可以用来扩大森林面积。当前我国森林平均每公顷蓄积量只有90多立方米,要加强森林经营,采取森林抚育等措施,建立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摘编自《人民日报》-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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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部分省市
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6个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半年,从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根据通知,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通知明确,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摘编自《中国建设报》-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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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对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和审查程序、标识管理等做了相应规定。管理办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管理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其中,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在形式审查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摘编自《中国建设报》-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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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工程分会开展
“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工法”专题交流稿件征集活动
近日,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工程分会发布“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工法”专题交流活动稿件征集函,《征集函》称:为进一步发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工法在园林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业内更加深入广泛的推广应用现有科技成果,促进园林企业加大创新创优力度,提升园林工程建设质量和企业技术素质、管理水平,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工程分会拟于年开展“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工法”专题交流活动,现面向全国征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工法”稿件。精选的优秀稿件将入编相关出版物,稿件作者将受邀参加拟于年4月在江西省南昌市举办的“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工法与专利技术研发及应用交流会”,并做专题发言。□(摘编自《中国风景园林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