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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检务学院检察机关如何督促整治河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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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类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

编号模式

A

案例关键字

行洪安全?航拍取证?未全面履职?诉前程序?全面整改

公益诉讼领域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案件类型

侵占河道

督促模式

诉前程序

行*区划

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

责任主体

水利局

违法行为

河道内违建;围垦河道

二、案例原文

山西省万荣县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案

(长按识别查看原文)

关键词

行洪安全?航拍取证?未全面履职?诉前程序?全面整改

要旨

采用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固定证据,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有效督促行*机关依法履职。

基本案情

年6月25日,山西省万荣县检察院在“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汾河万荣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以下问题:1.汾河万荣段光华乡大兴村大兴桥西朝圣路口,河道内存在面积平方米的违建羊圈及房屋;2.汾河万荣段光华乡北甲店村河道朝圣路西河道内存在面积平方米的违建烘干厂房;3.汾河万荣段光华乡罗池村河道西岸河道内存在面积10平方米的违建房屋;4.汾河万荣段荣河镇西师村西师桥西北米处,河道内存在平方米的违建房屋和亩私挖鱼池;5.汾河万荣段荣河镇刘村桥西米处河道内存在平方米的违建房屋。上述违法建筑及鱼塘处于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阻塞河道,破坏了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危及行洪安全,负有监管保护职责的万荣县水利局履职不到位。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万荣县检察院在发现该案线索后,联合河长办迅速行动,实地勘查,固定证据。对发现的“乱建”问题一一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在调查中,办案人员运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取证,对上述违法建筑进行实地勘验、测量,利用卫星地图确定每个违法建筑的地理坐标。年6月26日,万荣县检察院向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县水利局立即对汾河万荣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进行清理,并建议河道主管机关细化整改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整改措施。

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组织精干力量对汾河万荣段“四乱”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了整改任务清单、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要求和职责分工,并派业务骨干驻村,及时协调解决沿河各乡镇在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获得了群众的积极配合和支持。截至7月23日,共拆除违法建筑平方米,清理私挖鱼池面积亩。

县水利局整改回复后,万荣县检察院立即派员对各违法建筑及鱼池整改情况予以核实,确认检察建议所述违法建筑及鱼池均已清理整治完毕。

指导意义

该案是“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重点查处的河道范围内“乱建”问题,涉及的人员较多、范围较广,问题复杂,不仅有羊圈、烘干厂房、房屋等余平方米违章建筑,还有亩私挖鱼池占用破坏河道,属于难啃的“硬骨头”案件。万荣县检察院与河长办紧密配合,充分运用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取得了*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案例分析

1.开展意义

黄河作为“母亲河”,对于生态及人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黄河流域管理范围内“乱堆、乱占、乱采、乱建”不仅对城市环境和河道治理造成危害引发环境问题,还在一定程度对黄河行洪带来阻碍威胁两岸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通过现有技术,排查黄河管理范围内的“四乱”问题,以法治手段助力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达到*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违法行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案例中汾河万荣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多处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等违法行为,对船舶的通行或河道的泄洪功能均造成影响。

(2)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挖筑鱼塘,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而本案中在汾河万荣段荣河镇西师村西师桥西北米处,未经批准在河道内建设平方米的违建房屋和亩私挖鱼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3.权益受损

上述违法建筑及鱼塘处于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阻塞河道,破坏了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危及行洪安全。

4.履职情况

万荣县检察院在发现该案线索后,联合河长办迅速行动,实地勘查,固定证据。对发现的“乱建”问题一一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在调查中,办案人员运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取证,对上述违法建筑进行实地勘验、测量,利用卫星地图确定每个违法建筑的地理坐标。年6月26日,万荣县检察院向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县水利局立即对汾河万荣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进行清理,并建议河道主管机关细化整改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整改措施。

5.整改情况及效果

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组织精干力量对汾河万荣段“四乱”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了整改任务清单、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要求和职责分工,并派业务骨干驻村,及时协调解决沿河各乡镇在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获得了群众的积极配合和支持。截至7月23日,共拆除违法建筑平方米,清理私挖鱼池面积亩。

县水利局整改回复后,万荣县检察院立即派员对各违法建筑及鱼池整改情况予以核实,确认检察建议所述违法建筑及鱼池均已清理整治完毕。

四、知识拓展

“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

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共同领导,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共同倡议发起的专项行动,由沿黄九省(区)检察机关、河长办、河务局联合实施。主要任务是依法集中整治黄河流域“四乱”突出问题。

其中“四乱”包含“乱占”——主要包括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问题;“乱采”——主要包括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等问题;“乱堆”——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等问题;“乱建”——主要包括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时间:年7月2日)

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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