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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规范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深刻汲取近期各类事故教训,保障全县中小学生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限自年7月6日起至7月31日二、整治对象
1、面向中小学举办教育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
2、所有为未成年人提供餐宿的托管机构。
3、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参与(兼职)校外培训机构的情况。
三、整治内容
1、查校外培训机构资质。有无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否经消防检查验收合格。
2、查校外培训机构师资情况。是否具备培训资质,是否有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或民办教师聘任教师参与,培训人员是否取得相应培训资质。
3、查安全管理。培训场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隐患,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格证及健康证等。
四、整治措施
1、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无证照经营,为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场所消防设施不达标,限期整改不到位又私自经营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查封。
3、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而自行经营的,由公安、教育、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打击,并给予相应行*和经济处罚。
4、县城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凡存在非法经营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日内,必须自行关闭。待取得相关资格证照并经消防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开班,私自开班即为违法。
5、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或将房屋出租给校外非法餐宿培训机构的,由县纪委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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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万荣县规范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工作领导小组
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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