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治疗白癜风医院 https://m-mip.39.net/czk/mipso_4674648.html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获得感、满意度,4月20日上午,铜山法院在铜山街道办事处同昌社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百余名社区居民通报铜山法院相邻权纠纷审理情况,发布精心挑选的5个典型案例,引导居民之间秉持团结互助原则,共建和谐社区。
发布会上,铜山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孙懋深入浅出,介绍了民法典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及相邻权纠纷的主要特征、处理原则以及发布相邻纠纷典型案件的意义,提示了正确处理邻里纠纷的要点。随后,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常江红公布了5件相邻权纠纷典型案例,包括住户私自改变入户门开启方向、违章搭建影响通风采光、房屋漏水造成财产损失等。最后,两位法官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和媒体采访。这是铜山法院首次将新闻发布会的地点下沉到基层社区,通过典型案件“零距离”让社区居民感受司法、了解司法,受到在场民众的一致好评。
01
入户外开被判决为内开
基本案情
原被告分别系铜山区某小区1号楼2单元、室的业主,两室相邻;原告王某所有的室的入户门为朝外开启方向,被告赵某所有的室的入户门为朝里开启方向。被告赵某上房后即为了方便生活、增加室内空间自行将入户门改成外开。原告陈述其家人进出家门时经常被被告开门碰到,带来安全隐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某自行改变原规划建筑设计,将入户门变更为朝外开启,在开启、关闭入户门时势必占用一定的公共区域,客观上对原告的出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被告自行改门的行为,不仅违背邻里间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公序良俗,还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升级,也超过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一般公众的忍受限度。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将入户门恢复为朝里开启。
典型意义
本案中,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用部分的通道,系原房屋设计中保障业主出行、逃生的重要构筑。被告将其房屋的入户门改为外开,系擅自占用共有部分,不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通行,还可能会在危急时刻造成潜在危险。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仅考虑自身方便,而不顾及其他相邻人利益及安全。
02
邻里之间应保障通行权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被告孟某及第三人张某均系徐州市铜山区某村村民,第三人张某系被告孟某的妻姐。原告房屋坐落在张某房屋的西北方向,两处宅基地相邻。原告家门前有条东西走向的小路用于进出,路东连接窄巷无法通行;路西与村内南北走向的水泥路相连。后张某购买水泥棒、铁丝网,由被告孟某沿着张某家北院墙向西拉铁丝网,同时沿着村内南北水泥路东侧拉网,使得原告家大门至被告铁丝网间留有2米左右距离,致使原告家机动三轮车无法进出。原告认为被告孟某的行为影响了其通行,产生本案纠纷。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房屋已建成多年,门前小路系其进出家门的唯一、必经通道,被告孟某将第三人张某门前的土地拉网围起来后,导致原告门前道路变窄为2米左右,致使作为重要生产资料的农用机动三轮车无法进出,原告要求予以拆除合情合理。法院判决被告孟某将原告刘某门前的道路障碍拆除。
典型意义
原告与第三人各自宅基地的房屋相邻,后因相邻通行权行使出现障碍,产生纠纷。本案中,原告门前道路系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铁丝网及水泥棒圈内的部分属于第三人自留地范围。故法院判决被告拆除一定范围的铁丝网及水泥棒。基于与第三人姻亲关系,被告在明知拉网行为影响原告通行,且经原告多次告知后仍拒绝停止不当行为,在村委会调解过程中亦拒绝拆除,其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亲人之间帮忙亦需理性谨慎,避免因帮“错忙”担责。
03
违章搭建影响通风采光
基本案情
原告夏某在某村路北有两层房屋两间,建筑面积70平方米。被告宋某系杨某(已去世)的配偶。杨某生前系该村村民,拥有宅基地。被告欲翻建房屋,在原告夏某房屋北侧打下地基,基石距离原告房屋北墙约2-3米,占用原告房屋东北侧约1.5米。原告认为被告再次翻建房屋会影响其房屋的通风、采光、排水等,故诉至本院。被告提供镇规划办出具的说明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其建房取得相关部门审批,但两份证据均不足以证实被告占用原告房屋东北侧建房是经过合法审批的。为查明被告建房的审批情况,法院至镇规划办了解情况,证实原告房屋北侧的宅基地并没有进行正规规划,该土地的使用权没有通过审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欲在原告房屋北侧搭建房屋,未经过相关行*部门的审批,其无权在此搭建房屋。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不得在原告房屋北侧三米内搭建房屋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宋某不得在原告夏某位于某村路北的两间房屋北侧三米内搭建建筑物。
典型意义
建筑房屋要先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并注意保障相邻人的权利。实践中,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均属于行*机构的管理范围,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确定。但如果违章搭建的建筑物影响其采光、通风、通行的权利,则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范围。本案中,被告在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在距离原告房屋北墙约2-3米,占用原告房屋东北侧约1.5米处打下地基,如继续搭建将对原告房屋通风、采光会造成一定影响。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搭建。
04
房屋漏水造成财产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购买徐州市铜山区某小区B7-室房屋并装修,被告吴某系该小区B7-室房屋房主。年10月,原告发现房屋内一、二楼积水后报警,被告对其家水管漏水导致原告家泡水无异议,后原被告未协商一致引发本案诉讼。
经现场勘查,原被告共同指认了漏水点,被告认可并更换了堵头后不再漏水。被告装修时因安装管线需要,对厨房自来水管(即涉案出现漏水的水管)的中间部位进行过切割,后将其接好。三、四层房屋内墙壁上也有自上而下漏水的痕迹。原告房屋内装修装饰及家具等物品有被水泡过变形发霉的情况。为确定损失数额,基于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评估。勘查后,原告对室内因被水泡受损的家具、物品进行了维修更换。另查明,原告周某曾与案外人谢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其房屋,月租金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房屋自来水管堵头位置漏水,造成原告房屋相应财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抗辩称原告对排水系统、烟道进行改造,导致排水不畅也是导致损失的原因之一,但被告未能举证,故对被告该抗辩不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该公司的行为与水管出现漏水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结合原告提供的维修发票、销售单据等证据,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周某家具家电损坏损失、维修费用、房租损失等合计1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相邻关系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漏水财产损失问题。双方往往会对漏水原因、责任主体、损失范围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此类案件只有确定漏水原因才能确定责任主体,所以在发现漏水时,当事人应及时拍照录像保留证据,并及时向社区及物业进行反馈,以便固定事实方便维权。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漏水原因的情况下,则需启动鉴定程序以确定。关于租金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漏水导致一方需在外租房居住,及因漏水导致房屋无法对外出租,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达到影响居住使用的程度,且租金费用在合理范围内。受损方怠于行使权利,恶意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05
公共管道需共同维护
基本案情
原告系铜山某商铺2环号门面房的业主,张某系2环、周某系2环、黄某系2环、孙某系2环号门面房的承租人。年7月,因管道堵塞严重,原告找来某市*公司对管道进行疏通、清洗,共计花费元。双方签订了排污管清理合同,合同范围为铜山某商铺门面2环-、-位置的共用主管道。年7月,商铺所在物业服务中心发出《关于一环商铺共用管道堵塞需疏通的告知》内容为:“近日二环至商铺发现室内管道堵塞,造成室内积水,无法正常营业。经工程部、七局安装施工方及业主租户现场勘察,二环-、-商铺使用的是共同管道……”。年8月16日,该物业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经查验,门面二环至、至位置使用管道为同一共用排污管道,特此证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已经收到罗某、孟丽、常某、林某四人按比例分担的管道清理费用,并当庭撤回对上述四被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排污管道系共用管道,在管道堵塞,难以正常使用时,原告找到市*公司进行维修,先行垫付维修费用元,并要求其他共有人分担维修费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周某、黄某、孙某按比例每人分担元维修费用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判决各相邻人共同按比例分担对公共管道的维护清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大众对公平合理的期待,有利于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来源:铜山区法院
编辑:耿雪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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