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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铜山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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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时值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获得感,铜山区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部分典型案例。

高新区法庭负责人史良通报铜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年5月1日起,该院在全市基层法院率先管辖知识产权案件,负责审理发生在铜山区及泉山区境内的一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一年来,共立案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件,已审结件,调解撤诉案件件,调撤率高达76.7%。从案件类型上,主要集中在商标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特许经营合同三大类,涉及家电、图书、餐饮、服装等多个领域。

高新区法庭副庭长张小舟通报五个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包括:来源不明的家电产品不能随意销售案、“喜羊羊”化身“蛋糕”构成侵权案、品牌专有标识不能擅自使用案、盗版书泛滥影响学生身心健康案、“网红品牌”特许经营纠纷如何处理案。

新闻发布会后召开了“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助推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听取多方意见,汇聚集体智慧,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座谈会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协委员、律师等各界人士就如何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建设知识产权新高地各抒己见,深入研讨,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下一步,铜山法院将努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加强与高校、职能部门、行业商会等的沟通协作,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为铜山“四高地一福地”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探索更多接地气、聚人气、有温度的宣传方式,大力传播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理念的知识产权文化,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典型案例01

来源不明的家电产品不能随意销售

基本案情

原告TCL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是国内知名的家电生产商。其所拥有的“TCL”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具有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店铺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TCL系“TCL”、“TCL牌”等商标的权利人。被告某电器经销商出售的产品屏幕正面下方有“TCL牌”字样,与注册商标“TCL牌”构成近似,且使用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类别上,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某电器经销商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合计3万元。

典型意义

电器品牌侵权是审理中常见的一类案件,应引起家电经销商的重视。部分厂商及经销商为了获取更高利润,攀附知名家电品牌商标,模仿或冒用知名家电品牌,作为厂商应加强法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作为电器经销商应从正规途径进货,销售侵犯他人商标的家电产品不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更会受到法律制裁。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02

“喜羊羊”化身“蛋糕”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是《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片及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持续热播,获得了广大公众的认可,品牌价值巨大。经市场调查,原告发现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并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直接经济利益。年初,原告方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徐州某知名蛋糕连锁店内购买喜羊羊蛋糕一个,公证员对购买物品及票据进行了拍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系美术作品“喜羊羊”、“灰太狼”等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卡通形象虽在少数细节上与涉案美术作品有所不同,但其基本表达与涉案美术作品的基本表达相同,以普通消费者的角度从整体上看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结合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等具体因素,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元。

典型意义

喜羊羊、小猪佩奇等卡通人物是小朋友喜闻乐见的卡通形象,但在使用时一定要注意合法使用,避免诉累和经营风险。通过梳理相关案件,涉及儿童用品的知识产权案件高发,部分超市、蛋糕店经营中缺少相关法律意识,对产品的合法来源不够重视,出售的玩具、发卡、书包等儿童用品涉嫌侵权。上述案件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中一定要学法守法用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适应时代发展变化。

03

品牌专有标识不能擅自使用

基本案情

原告某餐饮公司旗下拥有炸鸡连锁品牌“叫了个炸鸡”在上海诞生,并注册了图形商标。被告铜山区某小吃店在其线上和线下经营店铺内擅自使用与原告上海某餐饮公司“叫了个炸鸡”的图形商标相同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小吃店主营炸鸡类商品,与被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餐厅、快餐馆等类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其在店内使用的标识与被告注册的图形商标在视觉上基本一致,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虽然淘宝店铺向其推荐了该图案,其订购并在店内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侵权,其抗辩理由不成立。该案件经本院调解,被告同意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了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

“叫了个炸鸡”作为广大年轻消费者喜爱的网红品牌,市场上充斥上大量的仿冒店铺,扰乱了市场环境,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益。年本院审理的类似案件涉及“黄记煌”、“鹿角巷”、“喜茶”等许多有一定知名度的餐饮品牌,类似案件的处理,有利于引导个体工商户尊重知识产权,避免攀附网红产品,依法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04

盗版书泛滥影响学生身心健康

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独占取得《终极斗罗》小说的复制权、发行权及图书出版权利。位于铜山区各中小学附近的二十余家书店、文具店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了侵害原告享有发行权的《终极斗罗》第1、3、4、5、6、7册图书。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并赔偿损失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涉案图书除纸张、防伪特征与正版存在差异外,内容、图案的使用与正版图书的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应认定为侵犯《终极斗罗》作品著作权的商品,故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终极斗罗》盗版图书侵害的是原告的作品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部分案件判决后,大多数被告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判决调解赔偿数额在1万至2万余元不等。

典型意义

除盗版书籍外,在学校周围的文具店、书店还存在着假冒钢笔、书包、铅笔等系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该类案件的共同点为侵权店铺经营地址基本分布在中小学附近,消费主体为未成年学生,而学生缺乏商品鉴别真伪的能力,购买的盗版书及仿冒文具对学生的身体健康及学习都会产生影响。通过该类案件的判决及调解,让侵权商家明白假冒商标侵权需要付出高昂成本,促进进货渠道的正规化,让盗版书及劣质文具远离学生。

05

“网红品牌”特许经营纠纷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年12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签订《排骨米饭市级代理结盟协议》,约定梁某授权原告在山东某市使用其“梁氏排骨饭”的特许经营权,双方对特许经营的范围及期限、经营模式、授权服务、商业秘密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向被告梁某缴纳了加盟费元,但因梁某不具有相应的商标权、原告未能选定合适的经营位置等诸多原因,加盟协议未能实际履行,双方对是否退还加盟费各持一词,产生纠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被告梁某未取得“梁氏排骨饭”的注册商标,也不具有特许经营条例所拥有的直营店,双方的合同应当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涉案合同签订一个月后,张某即提出不再加盟、梁某也未实际提供加盟服务或指导,双方的合同实际没有履行,被告梁某应当将特许经营费元予以返还,遂判决被告返还元。

典型意义

特许经营是新兴的商业经营模式,具有扩张快、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审理中常见的有面包、奶茶、米线、培训等行业但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要求特许人具有特定的经营资源、成熟的经营模式、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现实社会中,由于特许经营人的特许经营资质存在缺陷、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不到位,加之被许可人转嫁商业风险的需求,双方互相违约行为频发易发,需要从法律及司法层面规范特许经营行为,引导双方合法、诚信互利,从而实现双赢。

编辑:李梦瑶

审核:吴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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