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检举行工作会谈
8月11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第29次工作会谈在省检察院举行。省高院院长夏道虎、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出席会议。
会上,两院交流了在去年第28次工作会谈中研究商定的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衔接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衔接机制以及完善刑事二审案件庭审程序和检察机关举证问题等相关议题落实情况。会议还就进一步完善重点业务数据交流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规范检察院调阅民事和行*诉讼卷宗副卷工作等具体司法实务问题,进行会商研究和深入交流,达成诸多共识。
省法院、省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谈。详见:省法院省检察院举行工作会谈:凝聚更多共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省高院、省台商服务中心在淮安调研涉台司法服务
8月12日,省高院、省台商服务中心在淮安中院召开涉台司法服务座谈会。据了解,这是两家单位开展本次涉台司法服务调研的第一站。
调研过程中,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李亚林称赞淮安涉台司法服务“有站位、有思路、有举措、有成效、有特色”。省台商服务中心副主任金成富认为淮安中院及淮安地方法院很多做法,尤其是诉调对接机制在全省走在前列,涉台纠纷调解成果显著,为淮安台资集聚示范区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淮安是国台办批准建设的台资集聚区,淮安两级法院将做好涉台商台企审判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的重要切入点,逐步探索行之有效的审判工作路径。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涉台商台企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涉台商台企服务持续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意见》,在淮安市台商服务中心设立涉台商、台企纠纷诉调对接办公室和涉台商、台企纠纷巡回法庭,邀请市台办、律师等组成涉台商台企纠纷诉调对接小组。年7月底,淮安两级法院已委托诉调对接办公室对29件涉台商台企纠纷案件进行诉前化解,其中成功调解14件。
详见:省高院、省台商服务中心在淮安中院召开涉台司法服务座谈会
江苏禁食野生动物,人工饲养的也不行!
8月10日,《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正后正式公布实施。江苏全面禁食、禁捕、禁止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包含在内。该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详见:《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全文
徐州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委托调解
8月14日,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徐州市总工会、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司法局共同参与的“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委托调解工作落实推进会”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人力资源产业园召开。
会上,各单位就委托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交流,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铜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贾汪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主题发言。
徐州市中院副院长乔英武、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罗时文、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处长张傲雪、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副主席陈炳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分局局长仇敬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李桂春及各基层人民法院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50余人出席会议。
详见: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委托调解工作落实推进会顺利召开
徐州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8月11日下午,徐州中院召开全市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推进会。市中院副院长岳彩领,市中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全体干警,各基层法院分管立案(诉讼服务)工作院领导、立案庭全体干警参加会议。
会上,岳彩领提出四点要求:解决“三个问题”,增强“一站式”建设使命感、找准“三个定位”,增强“一站式”建设紧迫感、抓实“三项工作”,打好“一站式”建设攻坚战、防范“三类风险”,确保立案和涉诉信访工作不发生任何问题。详见:徐州中院召开“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推进会镇江明确拟撤销仲裁裁决应向上一级法院上报
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和监督仲裁工作的意见》,该文件从积极支持仲裁事业发展出发,提出建立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完善、创新司法监督机制,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保全、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秉持有利于效力认定的原则,依法认定协议效力;对于瑕疵或冲突条款,人民法院应从合同的主从性、订立的时间顺序,按照协议所使用的语言,兼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拟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与仲裁机构充分交换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报审核。裁定作出后,及时通知仲裁机构。
详见:镇江中院出台文件支持和监督仲裁工作
连云港召开联席会议深化行*审判与行*执法良性互动
8月14日上午,连云港市*府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召开全市行*复议应诉与行*审判工作联席会议,总结工作成效与经验,分析当前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深化行*审判与行*执法的良性互动,合力推进法治*府建设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连云港市*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徐敦虎、市中级法院*组书记、院长蔡绍刚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府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主任董忠主持会议。市司法局局长张晓红、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唐涛分别通报全市行*复议应诉工作情况和行*审判工作情况,灌云县*府、开发区法院作交流发言。市级行*机关、各县区*府、全市两级法院、以及市人大、市*协、市委*法委、市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详见:连云港市*府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召开全市行*复议应诉与行*审判联席会议
连云港法、邮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8月13日下午,连云港中院与连云港邮*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本着集约高效、安全规范的原则,就法律文书集约送达等审判辅助事务服务达成长期合作协议。连云港中院*组书记、院长蔡绍刚,连云港邮*公司*委书记、总经理蒋家友出席签约仪式。
蔡绍刚院长指出,法院与邮*合作是落实省高院“一站式”建设要求的生动实践,是推进审判辅助事务外包的有益尝试。将送达等审判辅助工作外包给社会服务,对法院缓解办案压力、破解送达难题、做优司法服务有重要意义。连云港法院将扎实推进这项工作,为推进改革创新,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奋进,为实现全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详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连云港邮*公司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
常州法院推进“法官进网格”
8月12日,常州法院“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武进召开。
去年以来,常州法院深入推进“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工作,不断加强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深度融合,名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下沉一线、融入网格,以“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模式参与社会治理、强化诉源治理,涌现出武进法院嘉泽法庭“1+2+N”工作模式、溧阳法院“百名法官进百村”、天宁法院“‘菜单式’普法”等一批具有“常州特色”的网格工作亮点品牌。
常州中院院长马荣要求:要主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融”字上做文章,在“新”字上下功夫,在“提”字上求突破,探索培育更多亮点突出、管用实用的网格工作品牌。
详见:常州法院“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武进召开
苏州中院发出首份司法确认裁定书
8月5日,陆某某收到了苏州中院寄出的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这是苏州中院出具的首份司法确认裁定书。
此案为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原告厦门某科技公司因陆某某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陆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在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遂引导当事人在诉前协商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法院委派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后经委派特邀调解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申请对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司法确认。8月3日,苏州中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
该案从立案、委派调解、调解协议达成到被诉方履行付款义务历时20天。所有流程在线完成,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真正实现了低成本、高效率,也实现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有力地破解了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周期长”等难题。
详见:苏州中院发出首份司法确认裁定书吴江首建破产保障司法联动机制
8月10日下午,苏州市吴江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发布《关于建立司法联动保障破产工作规范运行机制的意见》,全国首创建立破产司法联动机制,共同规范破产审理活动,有效化解企业破产难题,积极防范金融风险。区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主要领导参加会议。
《意见》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定位,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破产审判权,区检察院对区法院破产审理活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区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破产程序中恶意逃废债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区司法局、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对律师、法律工作者、鉴定人员、公证人员等执业活动的管理。公检法司将畅通信息交流,共享企业破产信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破产程序协作配合开展情况,健全风险排查机制,共同落实稳控责任。
详见:新闻发布
全国首创!司法联动保障破产工作规范运行
姑苏法院分调裁审中心惊喜亮相
8月7日,姑苏法院分调裁审中心正式投入使用,姑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郦小萍和姑苏法院杨晓春院长共同为中心揭牌。
来看一看这个分调裁审中心长啥样?
详见:
所有人,姑苏法院分调裁审中心惊喜亮相!南京开审“诉讼保险”理赔纠纷第一案
近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诉讼保险”理赔纠纷第一案。
年7月,在南京市司法局和律协等机构的推动下,南京相关律师事务所和保险机构共同推出《法律费用保险》产品,俗称“诉讼保险”。通过购买“诉讼保险”,企业打官司支出律师费可以由保险公司“埋单”。
这次法院审理的纠纷案情是:年1月1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开展业务合作。年12月14日,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在为甲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支付保险费元,以甲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法律费用保险》保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为年12月15日零时起至年12月14日二十四时止。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5万元,其中,律师代理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元或免赔率20%,以高者为限。
年4月15日,甲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自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元。委托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元。
年4月26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该案结束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案律师费。年4月,保险公司以甲公司索赔2.5万元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赔。甲公司遂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业务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可以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甲公司主张的损害事实并非完全发生在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公司关于甲公司主张的损害事实不属于保险责任赔付范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法律费用保险条款》第四条的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免责条款已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后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甲公司律师代理费0元。
详见:怎么节省律师费?南京法院教您一招
收购只野生青蛙,获刑一年二个月!
年7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陈某明知周某等人向其出售的野生青蛙系他人非法猎捕,仍在位于宿迁市宿城区其承租的冷库加工厂内予以收购。年8月,公安机关在其车内查获其欲收购的野生青蛙约斤计只,后又在其厂房内查获已收购的野生青蛙约余斤计只(其中已死亡5只)。经鉴定,被查获的野生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均属于“三有”动物。被告人陈某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交纳野生动物救助资金2万元。
被告人陈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详见:一男子收购只野生青蛙,获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一万元!
朋友圈辱骂法官,被罚元!
近日,魏某因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