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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报沭阳法官放老赖传言:没有不当权利干预


新华南京9月2日电(徐大卫)


    9月1日凌晨,曝沭阳法院执行局法官在将一名“老赖”送拘留所途中,接到电话干预后无奈放人。该消息随后迅速由各相关站传播扩散。随即沭阳县人民法院展开调查。9月1日下午16点14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微博转载了沭阳县法院的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汪金荣诉李善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调解结案,因被告李善明未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原告汪金荣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90932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李善明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李善明名下的位于沭阳县盛源华庭小区11幢1单元101室房屋被我院依法查封。


    2014年8月15日,李善明作为我院另外一件执行案件的权利人,到执行局催促执行其与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间,汪金荣的诉讼代理人看见了李善明,将有关情况告知本案承办人执行员王振。王振随即对李善明进行控制,并通过电话与汪金荣联系,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至当日中午下班之后,本案双方当事人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承办人即准备对李善明进行司法拘留,在送往拘留所途中,通过电话向执行局负责人王曙进行汇报,但未能接通,后王曙回电,在电话中了解案情后,认为李善明的财产已被查封,该财产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且李善明也无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故李善明不符合司法拘留条件,遂电话告知承办人解除对李善明的控制。


    8月19日,执行局负责人王曙就对李善明不宜拘留的具体理由当面向汪金荣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目前,我院已依法将查封的李善明房屋移送评估、拍卖,权利人汪金荣对我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表示满意。


    二、调查结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司法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应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并提请局长报请执行法院院长批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


    根据上述调查的情况,我院认为,承办人擅自向本案权利人承诺对被执行人李善明予以司法拘留,在未先报请批准的情况下将李善明带往拘留所准备实施拘留,并在途中向执行局负责人汇报。承办人的上述行为虽然发生在下班后,情况特殊,但仍属执行行为不规范。执行局负责人王曙通过电话了解案情后,认为李善明的财产已被查封,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李善明又无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故李善明不符合司法拘留的条件,当即电话告知承办人解除对李善明的控制。上述行为是执行局负责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并无不当。其间,针对本案仅有执行局负责人与承办人通话了解案情,无其他任何人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对本案施加影响。针对承办人上述执行不规范等问题,我院将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及时予以通报。


    在江苏省高院通报了这则调查结果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本案的承办法官王振,王法官表示,李善明与汪金荣协商后并未取得一致,临近下班,情况特殊,将李善明司法拘留,再向院领导汇报,存在执行行为不规范的情况。


    同时王法官向详细叙述了当时和执行局局长王曙的对话,王曙认为,李善明已有一栋房产被法院查封,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49万。且汪金荣的诉讼代理人看见李善明的地点是在法院内,他是来催促自己作为权利人的另一个执行案子的,不存在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故不适用司法拘留手段。至此,本案只有承办法官依程序向局长汇报并交流案情看法,并未有传不正当的权利干预。


    本将持续关注进展。(原标题:省高院通报“沭阳法官放‘老赖’”传言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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